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因此,在办理离婚或者结婚登记后,个人的户口簿中不会自动显示婚姻状态,民政局也不会主动将离婚或结婚登记的情况通知派出所。如果本人未到公安机关变更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则显示之前的婚姻状况;如果提交离婚证到公安机关变更了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则户口簿上会显示“离异”。因此,离婚后想变更户口本上的婚姻状况,需要当事人本人持身份证,户口本,离婚证,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变更户口本《婚姻状况》为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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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无法提交居民身份证的,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当事人出具的有效临时身份证办理婚姻登记。
第三条
当事人所持户口簿与身份证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内容不一致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告知当事人先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履行相关项目变更和必要的证簿换领手续后再办理婚姻登记。
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户口簿“婚姻状况”内容不一致的,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婚姻状况的审查主要依据其本人书面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