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妻子想在没有孩子的情况下离婚一年,是否可以退还彩礼

时间:2024-04-11 作者:济南律师

当事人请求退还彩礼的,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属于法定情形的应该予以退还。
✫✫✫✫✫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
一般情况下,彩礼是不会退还的,但有特殊情况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在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基础上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但是,对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已共同生活的情形下应否返还彩礼及返还的数额,法官需综合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财产使用等实际情况予以酌定。
✫✫✫✫✫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
彩礼是男方、男方家庭对女方、女方家庭的赠予,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赠予,属于附条件的赠予。如果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那么离婚时男方有权请求女方返还彩礼,具体返还的比例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法律规定的彩礼可以退还的情形分别为:1、未办理结婚登记: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可以要去返还彩礼;2、未共同生活: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可以在离婚诉讼中要求返还彩礼;3、给付人生活困难: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也可以在离婚诉讼中要求返还彩礼。对于生活困难是指的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适用第2种及第3种情形的,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本文链接: http://www.zyxslvshi.cn/754170.html 转载请注明出处!

下一篇:暂无
友情链接: 许昌律师 黄岩律师 郴州律师 广东律师 杭州房产律师 杭州刑事辩护网 普陀律师 苏州律师 南阳律师 南昌律师 杭州劳动法律师 杭州劳动律师 杭州贷款纠纷 杭州比较有名的律师 辽宁律师 泉州律师 赣州律师 江西律师 临海律师 泰顺律师 滁州全椒县律师 晋江市律师 上海奉贤区律师 耒阳市律师 启东市律师 漳州律师 广州南沙区律师 茂名律师 烟台律师 威海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