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追索权行使的实质要件是什么

时间:2024-04-27 作者:济南律师

再追索权行使的实质要件是再追索人清偿了追索人的债务后,重新取得追索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有权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追索已清偿的全部金额、利息及发出通知书的费用。若不及时行使再追索权,可能导致再追索人无法有效追回已清偿的债务及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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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追索权行使要件是清偿追索人债务后重新取得。具体操作包括:1.向其他汇票债务人发出书面或口头追索通知;2.提供已清偿债务的证明;3.请求支付已清偿的全部金额、利息及费用;4.在获得清偿时,交出汇票、拒绝证明并出具收据。若债务人不同意支付,可考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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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追索权行使的常见处理方式包括向其他汇票债务人发出追索通知并请求支付已清偿的全部金额等。选择处理方式时,应考虑债务人的偿债能力、追索成本及效率等因素,以确保再追索权的有效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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